关于做好2020-2021年新疆籍学生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次数:1010

盐师院学〔2020〕23号

关于做好2020-2021年新疆籍学生信息

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新疆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函》精神,新疆设立了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资助金”),确保内地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协助做好2020-2021年我校新疆籍学生资助经费的划拨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新疆参加高考的我校在校生。

二、资助标准:

1.资助金主要资助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拨付金额及我校资助人数确定。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同意解决“十一五”期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的复函》(国办函〔2006〕45号)提出“优先资助预科班学生”的要求,预科生的拨付标准为本、专科生拨付标准的1.5倍。

3.国家公费师范生、升入内地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内高班毕业生、免收学费专业学生,因享受相关资助政策,不在此资助范围。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5.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6.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7.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8.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9.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10.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四、工作要求:

各二级学院核对《盐城师范学院2020-2021年新疆籍学生汇总表》(附件1)中的学生是否都是在新疆参加高考等其他基本信息,如有新增或信息有误修改的请在汇总表中备注。根据省厅文件要求,请务必于926日下午5:00前将《盐城师范学院新疆籍学生汇总表》电子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稿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电子材料发送至:    xsc-zzglzx@yctu.edu.cn 

 

附件1:盐城师范学院2020-2021年新疆籍学生汇总表(上传在学工办主任群)

 

                             学生工作

                           2020年9月23日